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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制度

时间:2018/2/22 11:17:57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的证件管理,确保证件在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服务好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的证件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保证证件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由行政中心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检查、更换、年检、保管机构证件的管理工作。

机构证件包括:

3.1  机构资格证件:机构登记证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3.2  机构荣誉证书。

3.3  以后取得的机构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第四条 证件保管

4.1 必须建立机构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4.2  机构证件由机构行政中心管理。

4.3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机构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机构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证件使用

5.1 建立机构证书使用登记记录。

5.2 机构证书的借用、借出及复印:

由借证人在机构证书使用登记记录上进行登记。任何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填写《证件使用登记表》经行政主任同意后,才予办理。

第六条 证件遗失处理

6.1 证件原件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登报声明证件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补办新证件。

6.2 如因个人疏忽引起证件遗失的,由遗失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遗失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