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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18/6/20 16:09:17

第一条 印章是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机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机构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机构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

第三条 刻印

机构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1、公章与法人私章由办公室行政主任保管

2、财务章由财务室主管会计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1、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找到行政主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使用人签字确认后,行政主任方可盖章。

2、财务部门需要盖法人私章时,须找到行政主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行政主任方可盖章。

3、各部门使用财务章时,须找到财务主管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使用人签字确认后,财务主管方可盖章。

4、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表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机构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行政主任和财务主管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使用者具有使用、监督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的保管人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条 严禁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同时带离机构使用,如遇需带公章、法人私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保管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第八条 机构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中心主任及行政主任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部门主管及行政主任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机构印章只适用于与机构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机构造成损失的,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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