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大会制度
时间:2019/4/17 11:17:49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本机构共同发展,深圳市残友无障碍出行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机构的员工大会制度。
第二条 员工大会是本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体现。员工大会尊重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构保障员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员工通过员工大会依法参与机构民主管理,支持机构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员工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接受员工大会审议,听取员工大会的建议:
(一)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机构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员工工资调整、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员工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确定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并由员工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员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确定应当提交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员工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确定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员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确定应当由员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员工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确定应当接受员工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机构的员工大会应当有全体员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以一线员工为主体。女员工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员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一)在员工大会上,员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员工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员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员工提议,可以召开员工 大会。
第十二条 员工大会的经费由机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员工大会须有全体员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员工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机构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提交员工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机构行政处应当组织员工讨论,及时汇总整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机构和根据员工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员工大会再次审议。
第十六条 员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员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员工大会闭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八条 机构在员工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员工执行员工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员工的联系制度,受理员工的申诉和提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员工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