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时间:2019/5/8 13:18:21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了明确员工日常考勤、请假、休假制度,给提供一个参考依据。
第二条 制订原则
1、在参考整体残友三位一体基础上为原则基础上制定本规章制度;
2、根据上述原则,部门在岗位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职位在整个企业中的价值,同时会结合部门各时期的管理目标,建立相适应的薪酬调整方案,使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得以实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部门全部正式或试用员工。
第四条 考勤制度
(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因季节变化如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2)如有事不能上班,需及时提交到行政人事部,否则,按照迟到或旷工处理。
(3)员工无故旷工一日者,记录机构不良记录。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者,予以辞退。
第五条 请假管理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先经过行政主管同意,再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天以内的,由行政主管批准;3天以上的,由行政主管核准,报主任批准。
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员工请假福利:
外出培训可以为全勤,不影响绩效考核;
一个月内请病假3天之内不扣工资;
以下情况视为矿工: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
(三)工作过程当中擅自离开岗位的;
(四)法律法规或机构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矿工情况。
第六条 休假管理
(1)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放假。
(2)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5年的,年休假15天;行政主管安排员工休年假时,需提前 1个月日向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机构给予相应补助。
(3)按照国家政策机构员工享受正常的婚假、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合法假日。